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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: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

内蒙古: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

5月25日,内蒙古发改委就《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八项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公告征求公众意见:

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开采和交易的部署要求,严格执行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-年度计划》《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》,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,加大打击惩戒力度,构建长效监管机制打击虚拟货币挖矿,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产业环境防范金融风险,我们组织起草了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的八项措施(征求意见稿) )”现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。

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2021 年 5 月 25 日

《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八项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

一、工业园区、数据中心、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,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等相关规定,加强节能监管,降低能耗预算指标;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追究责任。

二、大数据中心、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的,主管部门取消各项优惠政策,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。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,严肃追究责任。

三、通信公司、互联网公司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由主管部门撤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取证,严肃追责。

四、网吧等单位存在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的,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停业整顿等处置。

五、虚拟货币“挖矿”项目及其他单位未经批准私自接入电源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违法盗电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。

六、企业、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洗钱等违法行为的,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处理中华民国”等相关规定。

七、企业、个人和其他单位使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,主管部门将按照《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条例》的规定从严处理,其他相关规定。

八、有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将按相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;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参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。 “或者为其提供便利和保障的打击虚拟货币挖矿,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